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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给被碰伤的人送医院治疗,同时准备资料申报工伤区分开车和被碰伤人的责任,是违规开车碰到人或是被碰者不小心撞上去,开车者无责任厂房里开车一般叉...
厂家是有责任,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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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干活人员由是由你找来的,工厂又同你结算款项,且你找的人同你结算,你与找来干活的人应为雇用关系,雇员发生事故由雇主承担责任。你如果有营业执照,受伤者应按工伤对待,如果没有,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如果干活的人由工厂直接找来并直接与工厂结算,干活人与工厂形成雇用关系,受到的伤害应由工厂承担。如果你没有执照工厂又用你组织人员干活,工厂存在一定的过错。
第一、厂方和替工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厂方也不知情,所以工伤是肯定谈不上了。厂主和替工人员充其量是属于帮工和被帮工人的关系,而厂方也不知情,自然不会向这名替工人员支付报酬。所以这种情况,厂方顶多只是在帮工行为受益的范围内支付赔偿。除非能证明这个事故是厂里出现的过错,否则,我个人认为厂方的赔偿已经挺高了。 第二、员工是找别人来替厂的,实际上,就该是这名员工要为替工人员的伤害负责任。
厂里被同事打伤,鉴定轻伤二级,当事人取保。厂里是否有责任赔偿,区别对待。如果属于工伤,则厂里有责任赔偿;否则,厂里没有责任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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