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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和各地规定,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应当在统筹地区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因为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条件限制,由协议地区三级医...
1、不可以,工伤休养期间患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2、工伤职工休养期间,患病的,应当按照因病待遇办理,停止工作治疗疾病期间,用人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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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工伤休养期间患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2、工伤职工休养期间,患病的,应当按照因病待遇办理,停止工作治疗疾病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病假工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职工本人按照规定的比例共同分担,门诊费用自理。
可依法享有医疗期待遇,详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工伤医疗费用不可以用医保报销。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收取了原始发票,职工无法在用医保报销;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不能贪图便宜,与用人单位私下协商用医保报销,以为这是虚构非因工负伤的事实,-诈-骗-社会保险基金违法犯罪,一旦败露,不仅会被追回骗取的金额,而且还会被处二至五倍的罚款。达到-诈-骗-罪追诉标准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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