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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紧急抢救可以就近治疗,其它情形未经批准在协议医疗机构之外医疗机构治疗的,治疗费用不予报销。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
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了医疗期限的具体标准,即: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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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工伤医疗费用不可以用医保报销。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收取了原始发票,职工无法在用医保报销;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不能贪图便宜,与用人单位私下协商用医保报销,以为这是虚构非因工负伤的事实,-诈-骗-社会保险基金违法犯罪,一旦败露,不仅会被追回骗取的金额,而且还会被处二至五倍的罚款。达到-诈-骗-罪追诉标准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和医疗时,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限:㈠实际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足五年的,为三个月;超过五年的是六个月。㈡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是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是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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