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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系被告村民小组成员,其结婚后仍在原籍居住地生活,且无证据证明其在丈夫家庭取得承包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
如果你出嫁后,户口没有迁移,还在娘家,也尽村民的义务,那么,出嫁女土地赔偿起诉状你就还是该村集体成员,征收土地时,应给予你相应的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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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县xx镇xxx社区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被告:xx县xx镇xxxx社区xx组。 诉讼代表人:吴xx,该组组长,联系电话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明珠广场征地补偿款1万元整;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年xx县城xxx村xxx组(现为xx组)成员的户口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农转非),按当时的政策,原xxx三组的土地收归国有,列为城镇建设用地,但当时未进行补偿。直至2009年12月12日xx县xx镇原xx三组与xx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及《征收土地补充协议》,被告城关镇xxx社区xx组(原南门村三组)才获得了明珠广场项目土地补偿费1155670元。 2010年8月11日被告xx县城关镇xxx社区xx组确定了《原xx村xxx一组xxxx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的方案》,该方案确定按人头每人分配1万元。原告系xx镇原xxxx组1992年成建制农转非的在册人员,理应依法享有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xx后于2009年6月逝世,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均一致同意由原告一人享有对xx应分得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继承权。 然而,在被告的《分配方案》中却根本未考虑这一问题。 2010年11月3日,被告村民小组组长在《分配方案》中注明,暂留出部分款项到四方井社区,未列入分配的人员向法院起诉后按法院判决执行。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状起诉,望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 xx年xx月xx日
原告:,女,岁,族,农民,原告:,男,岁,族,农民,被告:(又名),男,岁,族,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支付二原告 第一期土地补偿款共计元; 2、请求依法分割土地补偿款元整。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之母,原告与被告系兄弟关系。1981年农村实行 第一轮土地承包,(系原告之夫)代表全家七口人承包了村亩,全家七口人包括(年月日去世),原告、原告,与(与被告系兄妹关系)、(系被告的奶奶,早年去世)和被告,其中、户口已迁出村。年月,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征用了村部分草地,其中包括家庭的亩,根据村委会确定的分配方案,家庭的亩土地补偿款,每亩补偿费元整,合计元,该笔款项全部归家庭七口人所有,根据补偿款到位情况分两期支付,一期补偿款按每亩元,共计元整,剩余部分即元于年月支付。原告认为,由于已去世,、户口已迁出,土地补偿款应当由(当时在世)、原告、原告和被告平均分配,每人应得元整,但被告从村委会领取了 第一期土地补偿费后,本应按每人元均分,但其仅向原告二人和陈四娃每人支付了元,共计,除其应得,将理应由其他三人均分的据为己有。近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已将 第二期土地补偿款共计元支付到村委会,村委会认为两期款项均存在争议,难以确定给付原、被告合理的数额,建议通过人民法院确认后再支付。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 第一期补偿款共元,以及依法分割 第二期土地补偿款。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一,出嫁的女儿能否享受到娘家村的土地征收补偿,要看当事人娘家村的村规民约的规定,一般来说,外嫁女是不能参考娘家村的利益分配的(不管户口有没有外迁): 1,当事人可以与娘家村的村领导协商; 2,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可以参照民事纠纷处理。二,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1,自力救济:(1)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2)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3)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2,社会救济:(1)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2)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3)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4)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5)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6)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3,公力救济:(1)公力救济是指诉讼;(2)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3)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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