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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隐名股东的说法,那么如果我们想把隐名股东转化为显然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呢?正确的思路应该是直接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
如果与隐名股东产生纠纷,显名股东可以起诉隐名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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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起诉隐名股东,要看情况。如果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对隐名股东的身份知情的,在隐名股东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时;或者与其有其他纠纷的,可以起诉隐名股东。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围绕着集体企业改制,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本案纠纷的产生是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股权分配问题,也是涉及到隐名股东确认的典型案件。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是本案的争议焦点。现阶段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立法上没有对隐名股东作出明确的定义,仅对普通股东作了相关规定,加上公司的设立与运作也不够规范,给处理这类纠纷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对于是否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理论界也颇有争议,各地司法实践也不尽统一。实践中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为“形式说”。认为隐名股东因未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记载,故不具备普通股东的形式特征,故不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第二种观点为“实质说”。认为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实际出资;二是不存在规避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利用国家对某些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规避法律对主体的限制等等。
应当根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股东资格。除了以下两种情况: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其他股东对隐名者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的; 2.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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