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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银行对担保公司代偿“兜底”存在严重依赖心理,从而放松信贷管理。部分银行片面认为担保公司作为中小企业的第二还款来源,即使企业无法清偿贷款,也...
关于担保融资,具体是担保业务中最主要的品种之一,是随着商业信用、金融信用的发展需要和担保对象的融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信用中介行为。信用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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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流程: (一)受理,客户申请受理与项目立项; (二)调查,包括项目初审和项目综合分析; (三)审批,包括项目融资方案审批、担保调查审批、放款审批; (四)放款,包括面签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担保收费、贷款发放; (五)保后管理,包括岗位设置、工作内容和客户风险分类制度; (六)风险预警,包括责任划分、处置方式、预警方法和违规处罚; (七)代偿流程管理,包括风险客户认定、代偿流程、债权追偿、项目终结和代偿损失责任认定与处罚。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八条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第九条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以及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担保和资金运用业务。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 第十条担保机构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担保机构应与贷款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及时交换和通报投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才,采用先进的项目评价系统,提高评估能力,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注重建立长期、稳定的客户群,积累完整、详实的客户资料,为项目评估建立可靠的信息基础;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切实防止盲目决策;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完善对投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规经营。 第十二条担保机构应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可要求投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第十四条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其他货币资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不高于20%的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规范运作的担保机构,可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为担保机构落实反担保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担保机构的业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建立对担保机构资信的定期评级制度。担保机构定期聘请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资信评级,并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对以财政性资金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综合考虑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代偿损失、资产结构及其社会和经济效益而确定。 第二十条担保机构定期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报表和资料,于每月底前将上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部门;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对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定期向有关金融机构,必要时可向担保机构的注册机关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设立的担保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规范。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实风险担保可以分为多方面的担保!比如商业风险担保、创业风险担保、财务风险担保等等多方面的担保!但是总的风险担保的意思就是通过第三方为甲、乙双方的协议作出一定得担保。 举个例子:乙方向甲方借款10万元进行创业投资,但是甲方为了可以让自己的利益不至于收到损失,就要求乙方找一个担保人,为其作担保,假如乙方投资失败了而且也没有能力偿还债务,那么就必须有担保人替乙方偿还所欠的债务。所以说第三方有一点的风险,所以可以说第三方的就是风险担保。 在招商业中的创业风险担保,其实就是当创业者在招商网站上选择加盟项目时,招商网站为其提供的风险担保,当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受骗或加盟了不存在的项目,导致最后投资的失败和损失,那么因为招商网站提供了风险担保,所以说招商网站就应该为创业者提供一定的赔付金额,已实现风险担保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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