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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因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征收、收回、没收等行为终止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办理注销房地产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
合同等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文件,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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