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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是否可以无缘无故地延长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来延长呢

2022-03-08
劳动单位是不能无缘无故地延长劳动者的劳动时间的,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加班的,应该给予劳动者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共识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十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包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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