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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对于法院直接改变罪名的具体情况如下 1.法院可以直接更改起诉罪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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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改变起诉的罪名,从而定罪判刑。所以,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妥。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审判阶段有改罪名的权利。人民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权,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认为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相吻合时,直接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依相应法条对被告人作出判决的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是否享有变更指控罪名权未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享有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
法院有改判罪名的机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同案不同判不能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同案不同判能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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