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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女职工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只能平医院证明向单位请病假。要么就凭医院证明要求单位减轻工作量。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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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的病假天数一般是医生根据病情来确定的,以下各类孕妇孕期前后常见的各类症状和休病假参考天数,也是医生给予孕妇休病假的依据,供参考: 1、正常分娩:产假90天。 2、助产(侧切、头吸、产钳、臀牵引):产假97天。 3、剖宫产:产假105天。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即二胞胎休息105天,三胞胎休息120天。 5、流产:怀孕3个月以内的流产,休息20-30天,怀孕3个月-7个月流产的,休息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妊娠反应(剧吐、尿酮由阳性转阴性后):休息1-2周。 5、先兆流产(有腹痛或下垫感、少量阴道出血、需安胎者):休息2周. 6、葡萄胎手术:术后休息1个月,葡萄胎第二次刮宫:休息2-4周。 7、先兆子痫:住院治疗治愈后休息至分娩。 8、妊娠水肿:休息2-4天。 9、妊娠中毒症(轻度):妊娠水肿(++)以上,轻度高血压,休息1周。 10、妊娠合并外阴严重静脉曲张:休息2-3周。 11、产后恶露延长:休息5天。
您的回复,再麻烦请教您一下,关于孕期请病假事宜,因为我本身贫血,有先期流产征兆,加上办公室挥发性有机物超出国家标准,医生开具遗嘱要求我安胎休息一月,但是用人单位说,单位制度规定是,必须是公立医院开具的医嘱,才能被承认为请病假的凭证,不认可正规私立医院的医嘱,请问这样做合法吗?!另外,附上公司人事就此问题给我的答复,供您参阅:“你说的情况,包括和睦家医院的资质我个人没有任何质疑,你提出的意见也提示我将来或许可以适当放宽条件要求,劳动法政策制定较久,随着社会发展有些情况确实有待完善,而且劳动法也不会把所有事情都写的很详细全面!过去制定法律时对正规医院的理解和现在的范围也有了一些变化!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基础上去做明确具体要求,这个时候就要遵循公司的规定了.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哺乳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分娩期:98天(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个加15天)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30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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