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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和结婚证丢了,先补办户口本,补办户口本后,再补办结婚证。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
1、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可用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2、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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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户口本和结婚证丢失,先补办户口本,再补办结婚证。 领取结婚证后,如果双方能就离婚达成一致,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对方不配合补领结婚证,可持户口本、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需要先补办结婚证再办理离婚,需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等证件,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同时需要说明户口簿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1、户口本没有,当事人可以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补办户口本,或者开具个人户籍信息证明,加注办理户籍证明的用途,加盖派出所户籍管理公章,一样作为户口本使用。 2、离婚证丢失,当事人可以凭身份证,上述办理的个人户籍信息证明,到当初办理离婚证的民政部门,申请补办离婚证。 3、《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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