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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有哪些个人权利?

2022-11-04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的权利,依《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三章的规定,享有请求支付报酬权和还居间活动费用权。 一、请求支付报酬权。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在委托人和合同相对人之间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就有权向委托人或其相对人请求支付约定的报酬的权利。 二、请求偿还居间活动费用权。 1、居间人与委托人在居间合同中确定居间活动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的,委托人应当支付居间人的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委托人未支付,由居间人垫付的,居间人有权请求委托人按合同的约定偿还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费用。 2、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活动费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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