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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撤销罚款决定书法院的依据是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
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起诉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因相对方违反或反悔补偿安置协议而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以提起诉讼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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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撤销权诉讼是民法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案件不少。撤销权诉讼的目的是防止债务人的某些行为伤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其行为,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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