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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要求,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对赔偿申请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出具决定书,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2、对...
不受理案件给予程序救济 规定要求,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对赔偿申请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出具决定书,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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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救济。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但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对于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抵触,可以撤销或改变,或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48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行政处罚阶段固定的部分证据可以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使用,因此,企业万万不可忽视甚至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若对行政处罚结果不服,还有必要提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首先:从法律规定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由此可见,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行政复议规定时应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其次,从法理上分析:“有权利则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是罗马法的法谚。行政复议也是如此,如果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被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不予受理,而法院又不予受理针对行政告知的诉讼,那么等于行政复议救济途径的堵塞。该作法显然无法保障申请人复议权利的有效形式,也无法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行政纠纷,更不符合依法治国的法制要求。 综上,本律师认为,在复议过程中,如果行政复议办理机关认为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要求,则应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告知均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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