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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有工会的单位,可首先向工会反映情况,通过工会与用工方进行交涉;若单位还没有成立工会组织,也可直接向用工方提出协商要求;被...
农民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讨薪: 1、农民工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2、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3、或者是收集相关可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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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投诉属于行政途径,只要在合理期间内主张即可。劳动局讨薪不适用仲裁时效,只要在合理期限内举报即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工人讨工资,可以带着证据,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2、工人讨工资,可以带着证据,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一则“欠薪有望得到遏制”的消息令人振奋——我省工程造价领域的首部政府规章《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于11月1日起实施,将有效遏制由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不足等原因引发的欠薪事件。办法实施至今快两个月了,年关临近,今年是否会复制往年的欠薪事件;对恶意欠薪,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哪些举措来遏制呢?日前,记者从市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获悉:有关农民工工资纠纷等问题,2010年的总体情况好于往年,这既得益于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维权、保障措施的有效落实,也体现出企业高度重视、规范用工行为,以及广大农民工法制意识的增强与提高。但仍有一些单位对农民工的工资兑现上存在问题,不能履行当初招工时的承诺,只支付一定的生活费;因用工性质差异,对农民工不能按实支付劳动报酬;或在签订合同时,多以最低工资标准约定劳动报酬和违法约定试用期、岗位性质等,结算工资时有意或恶意拖欠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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