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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这得区别对待,婚前个人嫁妆部分是属于个人财产,但也不是绝对的,得看你存入帐户时间,另外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部分是无法要求返还的。男方给予...
。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过的,不需要返还彩礼。2.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是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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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过还没有统一的立法,现在一般的处理方式认为嫁妆是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是赠与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所以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这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我国法律上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意见是可以认可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的,如果双方无法就有关情况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就只能按照起诉的程序来进行判决处理,所以双方如果对结婚陪送钱的分割达成一致的,那么就不需要起诉来处理。原则上,夫妻在结婚之后买房的,那么应该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如果双方之间有特殊约定,或者一方在婚后用个人财产买房,同时也是登记在个人名下的,之后的房贷也是用个人财产偿还,这种情况下的房产可以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由于女方陪嫁的嫁妆,与男方给付的彩礼,在法律上并不是同一属性,对于嫁妆的返还,不应想当然地适用上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原则和规定。从法律关系来说,嫁妆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的,应当视为女方家庭对即将出嫁的女儿,为帮助其婚后生活而赠与的财物,属于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应视作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嫁妆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女方家庭赠与的,则应理解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判断嫁妆的性质,还是要根据嫁妆给付的时间和登记结婚的时间进行认定。如果是“领证”之前给的,嫁妆应当作为女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带走;否则,从法律上说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当然,如果双方按照民间的习俗或协商一致,在离婚时各自退回彩礼和嫁妆;或者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对彩礼和嫁妆的性质和返还事项另有书面约定,法律也不会加以干涉。在当代社会很多地方都存在着这样的一种传统的习俗,也就是需要发放彩礼,这种彩礼的话是根据写上一致的,如果当事人没有结婚的话,那么这个彩礼是需要退还给别人的,否则的话,在通常情况意义上来说是不予退还的。
我认为:夫妻一方交通肇事产生的侵权之债,一般应由侵权行为人个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夫妻共同利益或家庭共同生活有必然的因果关联,如肇事车辆为运营车辆并将所得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所以说,本案中张不应该承担债务。 关于彩礼,只有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酌情予以返还:(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你的情况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所以说,本案中张不需返回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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