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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颁布实施第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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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仲裁时效,自事实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年为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定金规定的仲裁时效,由于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索要权利救助,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关系的建立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以下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登记簿)、社会保险费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书、服务证书;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人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人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2、3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更多法律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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