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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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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4日颁发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①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②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③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证,若补办结婚证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如果当事人拒绝补办结婚证的,则以非法同居处理,不予受理离婚请求。
婚姻无效纠纷应由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无效婚姻自始对男女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纠纷孩子怎么处理。(一)归属对方,以后看不到孩子怎么办。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的另一方,仍然享有与未成年孩子见面接触的权利,也就是所谓,如何与孩子面会交往,时间如何,方式如何,地点如何,都可以由父母亲加以协议,当然,如果父母协议不成也可以要求来处理。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取得监护权的一方,会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视的权利,许多人遇到这种情况会相当沮丧难过,请特别记住,当有监护权一方蓄意刁难探视时,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二)如果一方得到监护权,另一方就不用负担孩子生活费用吗。一般人经常有的观念:既然已经失去孩子监护权,自当不必负担生活费用。事实上这个想法是绝对错误的,我们必须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对于未成年孩子的亲属关系与义务,不因离婚或者丧失监护权而消灭,所以当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然要负担未成年孩子的用,直到孩子成年为止,如果未享有监护权的一方拒绝负担扶养费用,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主张,称为给付费之诉。由法院在审理抚养费用时候,通常法院会参考每人每月经常性消费支出及抚养费支付义务人收入数额作为标准,判决或调解支付抚养费的数额。(三)监护权判给对方,如果对方不照顾孩子,该怎么办。监护权归属一方后,就应该对于未成年孩子负起教养责任,未享有监护权的一方、未成年孩子,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四)被打伤他人或者损害财物需要赔偿应由离婚的父母共同承担吗。离婚后,被监护人的责任首先是同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并不是离婚的父母平摊费用。唯一有共同生活的一方监护人不能独立承担时,另一方才承担补充性,即承担相应的余额。也就是说,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较重,另一方处于补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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