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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大危险源备案,并采取下列监控措施:(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二)定期对设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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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从事下列行为:(一)指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进行生产;(三)隐瞒事故隐患,或者不及时处理已发现的事故隐患;(四)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予以公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登录制度,在上海安全生产网上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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