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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指企业向开户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作为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按照自己在开户行(承兑行)信用等级的不同所需缴纳的保证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付的资金。根据企业在开户银行信用等级的不同,银行可能要求企业缴纳足额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差额成数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但对符合规定的低风险担保客户,可免收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商业汇票的承兑和保证的区别:汇票当事人在汇票上设置汇票保证的目的是提高汇票的信用度,一般来说,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人作为保证人,有助于提高汇票的信用度,一般来说,在汇票债务上加入双重保险,对持有人来说,使用汇票的安全感和信心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贷款行为,如果实力充足,信用良好的第三者作为保证,当然这种贷款行为要安全得多。承兑人和担保人都属于票据债务人,但他们的责任不同。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所有权证人在票据到期后,首先要求承兑人全额付款。担保人承担的是担保责任,只有汇款单到期后,如果付款人不付款,持有汇款单的人才可以要求担保人付款。
汇票保证的特殊效力主要体现在保证之债务无效时和二人以上保证时的效力。一方面,被保证之债务为主债务,保证之债务为从债务。原则上,主债务如不存在,从债务即失去存在之理由。但作为附属票据行为,汇票保证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即使无效,也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成立。不过,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在形式上欠缺票据行为的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可不负保证责任,但这并不排除保证人承担相应的。另一方面,共同保对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负。我国《》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种法定的连带责任,即使共同保证人之间并无共同保证的意思,也不影响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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