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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指企业向开户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作为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按照自己在开户行(承兑行)信用等级的不同所需缴纳的保证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付的资金。根据企业在开户银行信用等级的不同,银行可能要求企业缴纳足额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差额成数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但对符合规定的低风险担保客户,可免收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汇票保证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这是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文句一般不会提前打印在票据用纸上,需要保证人为保证行为时,要特别注明。如果担保人没有在票据或粘贴单上记载担保文章,而是另行签订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则不构成票据担保。二、保证人姓名和地址记载,可以及时准确了解保证人的情况,顺利行使保证人的权利。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这个记载应该属于相对必要的记载事项,如果这个记载不足,一般不会影响票据保证的有效成立,所以持有人可以根据保证人的签名推定其名称和地址。三、被保证人名称的记录也是相对必要的记录。根据中国票据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保证人没有记载被保证人的名字,已经承兑的票据,承兑人是被保证人的未承兑的票据,发票人是被保证人。四、保证日期依据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项记载为相对必须的记载事项。担保人没有注明担保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担保日期。五、担保人签字是指担保人完成担保行为,作为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担保债务的重要事项,它最终成立票据担保行为,绝对需要记载事项。
汇票保证的特殊效力主要体现在保证之债务无效时和二人以上保证时的效力。一方面,被保证之债务为主债务,保证之债务为从债务。原则上,主债务如不存在,从债务即失去存在之理由。但作为附属票据行为,汇票保证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即使无效,也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成立。不过,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在形式上欠缺票据行为的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可不负保证责任,但这并不排除保证人承担相应的。另一方面,共同保对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负。我国《》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种法定的连带责任,即使共同保证人之间并无共同保证的意思,也不影响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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