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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医疗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社会公共安全,由公安机关决定并实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可以继续危害社会的,可以强制医疗。第三百三条:精神病人按照本章规定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安机关移送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之前,公安机关可以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当地法院不执行,可以上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1、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2、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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