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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强制执行的,可以找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人民法院及其...
1、法院出具的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案件的涉财产部分等是由一审法院进行执行。特别要在这里说一个特殊的文书,即法院出具的支付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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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检察院投诉,要求检察院对执行案件进行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受到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有效的民事判决、裁决、调停书、支付命令、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件等法律文件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根据职权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违法行为、徒劳执法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需要跟进监督。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制执行由以下人民法院负责: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由此可见,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但在实践中,市、县政府的工作人员不能自己实施强制拆迁这项工作一般授权或委托乡镇、街道、村委、居民委员会或拆迁公司,但这些部门没有法律强制拆迁的主体资格。未经许可或委托强制拆迁房屋,违法强制拆迁,经市、县人民政府许可或委托,承担强制拆迁法律责任的是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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