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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需要重新登记结婚,否则不认定为事实婚...
事实婚姻中,男女已经具备了婚姻关系存续的实质要件,只是缺少了形式要件。发生纠纷时,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认定是有区别的。 《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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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事实婚姻在1942年2月1日前属于合法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在此之后,就没有事实婚姻了,一切都是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而且不受法律保护。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规定是: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具有法律效力;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需要补办结婚登记,否则不视为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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