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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需要重新登记结婚,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具有法律效力;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需要重新登记结婚,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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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事实婚姻情况,则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事实婚姻情况,则需要补办结婚登记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事实婚姻的条件需要满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以夫妻共同名义生活;男22岁,女20岁的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双方不是直系血亲,而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关系。
事实上,在婚姻中,男女已经具备了婚姻存在的本质要件,但缺乏形式要件。当发生纠纷时,我国法律不同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性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解除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在1994年之前是有效的,按照法律不溯及过去的原则。事实婚姻在1994年后无效。1、男女双方同居(即男女双方持续稳定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二、同居以夫妻名义进行;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婚姻的本质要件是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需的条件,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综上所述,1994年后,事实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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