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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信息更正,根据当事人更正的内容不同,需要的资料也有所区别: 1,如果是更正婚姻状态的,需要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2,如果是要更正户口本上的地址的,需要提供当事人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门牌号、户口本、身份证等; 3,当事人不能提供土地证的,应该先补领土地证,或者咨询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能否由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来代替,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不存在这样的规定: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可以在一个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与户口性质及形式(家庭户、集体户等)是无关的; 2、当事人的户口存放形式,是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而左上角记载的为准(农业家庭户、非农业集体户、非农业家庭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户口本个人信息由于错误可以去更改,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等); 2、《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无证的,需提供助产人员和知情人员的证言材料,以及出生地社区、村委会证明材料); 3、原始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有工作单位的,还应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准予更正的证明及原始档案记录; 5、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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