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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
共同债务的认定不是基于债务发生的时间,而是基于债务的用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一方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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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婚后所产生的任何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领了结婚证后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具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有: 一、用于子女教育,父母医疗等家庭支出所产生的债务; 二、夫妻任意一方基于合法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譬如做生意签订的各种合同(前提是合法的生意),购房购车的债务等; 三、结婚花销所产生的债务,譬如借的彩礼、办婚姻的借款、置办家具的开销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其他夫妻间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债务; 以下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一方的婚前债务:就是说债务行为是发生在结婚前的,就叫婚前在债务; 二、一方的赌资、毒资之类的不合法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因此,如果属于第1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否则,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配偶一方往往没有享受其利益,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如果担保之债配偶一方享受其利益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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