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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议申请的期限问题,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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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议申请的期限问题,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这次制定行政复议法,对条例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作了调整,一是适当延长了申请复议的期限,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由知道情况之日起“十五日内”,改为了“六十日内”;二是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规定了申请期限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自动顺延,取消了延长期限需要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的规定。这两项内容是根据十多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实践作出的修改。
如果价格确实低于市场价,那么该物品有赃物嫌疑,公安机关可以以59条3项对处罚。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解答如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行政复议程序正式启动后,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这一规定包括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时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采取两种救济手段,一是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二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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