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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的作品 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公民终生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从创作完成之日起,截止于公民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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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民待遇”原则。即一个缔约国把其他缔约国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当作本国国民的作品加以保护。这是双边和多边协定中几乎普遍采用的原则。 2.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起源国待遇”,即给予这些作品以相当于作者所属的国家或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给予的版权保护。一些泛美公约曾实行过这一原则。 3.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第三国待遇”,即甲国给予乙国的作品以丙国作品享有的版权。根据这一原则,所有缔约国国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版权保护。 著作权保护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一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
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软件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二)软件著作财产权 1.专有使用权。其具体包括: (1)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5)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6)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专有使用权。 2.使用许可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许可分为专有许可或非专有许可。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3.转让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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