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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阻碍和破坏计划行为之一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造成计划生育手术责任事故的...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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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规定、绝育措施的:(一)子女出生后90天以内不及时落实节育;(二)计划外怀孕的妇女不及时落实补救措施的,除责令改正外《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以下处罚
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要求生育的,或者符合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且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要求生育的,由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况要求生育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规划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第十七条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第十八条因计划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九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生育的,女方必须满28周岁。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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