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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2022-03-16
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规定、绝育措施的:(一)子女出生后90天以内不及时落实节育;(二)计划外怀孕的妇女不及时落实补救措施的,除责令改正外《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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