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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经法院或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且对抚养费已经约定好,若一方不给,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或直接申请执行。若有应支付抚养费一方不给抚养费,...
如果一方没有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抚养费用的标准支付费用,另一方就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法院将会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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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多个债权人起诉,法院依法处理债务人的固定工资。在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中,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法院会按照执行措施采取的先后顺序进行受偿。如果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如果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将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进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提取债务人的工资,但不得影响其保留的生活费。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如果父母未能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进行抚养的义务,这些子女就有权向父母主张支付抚养费用。至于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综合考虑后确定。 对于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父母而言,抚养费通常可以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进行支付。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仍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或者由于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也可以视为“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在此基础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提及的“抚养费”可以涵盖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多项必要开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他们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子女就有权要求他们支付抚养费用。而对于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用。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儿女已经死亡或者是无力承担赡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就需要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这是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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