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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四十条与继承法十七条代书相矛盾吗

2022-10-08
代书遗嘱案件中的主要证据就是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为保证代书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可见,如果对代书遗嘱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的话,可以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举证和质证。 (1)与见证人有关的证据。所谓与见证人有关的证据,是指见证人必须适格,符合法律规定。代书遗嘱订立过程中,必须有两个以上的适格见证人。 (2)代书遗嘱是否被更改或者替代的证据。被继承人可以随时修改自己对于遗产的处理意见,所以被继承人也许会在一生当中订立数份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多份不同书丽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所以如果能够提交书写时间在后的其他相应遗嘱的话,则该遗嘱的有效性就可以被推翻或者部分否定。 (3)与签名真实性有关的证据。虽然由于客观原因,立遗嘱人无法亲自书写遗嘱,但《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同时,代书人、其他见证人也必须签名,只有各方都签名之后,该代书遗嘱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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