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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购买的商铺很有可能是个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所以你跟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租赁关系而并非买卖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商铺的承租人,你们对所租...
因为你是跟工程公司签的合同,你的设备是交付给工程公司的,你只能问工程公司要钱。 至于第三方,你跟他们没有发生法律关系,你不能向他们提出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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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条款险条款规定,标准配置以外追加设备损失与保险公司无关。为了减少损失,所有者在给爱车增设设施时,可以向保险公司保险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该附加保险是车辆损失保险的附加保险,保险是保险汽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汽车新增设备的直接损坏,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明确记载的本附加保险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解除合同原件归谁所有由双方约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合同原件已经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收回,也可以不收回。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是否保存原件意义也不是很大,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属于商品房价格成本的一部分。根据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又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中第6条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其次,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等一样属不同所有人共有。按照国家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公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出售了房产,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也同时相应出售了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所以,公共配套设施同住宅一样,小区所有产权人也是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人。最后,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业主委员会来行使。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精神,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来负责具体管理。当业主委员会选择了某一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后,其公共配套设施就委托给了物业管理企业来管理。所以,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所有业主,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处置权,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管企业行使管理权。因此,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是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都不得私自侵占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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