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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或者假冒政府征收名义实施相关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补偿协议签订、房屋搬迁验收、房屋拆除安全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估机构、房屋拆除单位日常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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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办理相关审批等手续。停止办理相关审批等手续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房屋征收:(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XX接到房屋征收计划申请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报XX批准。对组织建设部门提报的申请,XX在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时,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除市、区人民政府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房屋征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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