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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孳息。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依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后,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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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有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为法定条件。因此,一旦留置权成立,留置权人当然有权继续占有留置物。留置所有权是留置所有权的具体表现。2、在占有留置物期间,收取权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产生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这种孳息收集权是基于留置权的效力,而不是占有的效力。因此,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不能取得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与原物设立的留置权一样,对孳息设立的孳息留置权具有担保作用,可用于优先偿还债权。三、使用权置权人因享有留置物占有权而负有善良管理者的注意力,有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原则上,留置权人只能占有、扣留留留置物,不能使用。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必须使用留置物:一是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物。这种使用是业主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权人当然获得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四、偿还请求权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所有人要求偿还。因为留置权人为保管留置物支付必要的费用,其受益人是留置物的所有者,即债务人。例如,《日本民法典》第299条第(1)项规定:留置权人支付留置物的必要费时,可以由所有人偿还。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是保管留置物不可缺少的费用。该费用的债权属于保留权的范围。5、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出售留置物,以出售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除日本外,采用物权留置权制度的国家普遍承认这种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等。
质权人能收取质押财产孳息。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孳息并不代表该孳息直接归质权人所有,而是与质押财产一起担保债权的实现。
质权人能收取质押财产孳息。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孳息并不代表该孳息直接归质权人所有,而是与质押财产一起担保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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