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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捐赠是不得扣除的。只有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团体的捐赠才能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
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可以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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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会计分录不变,只是扣的个人所得税少了。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允许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计算应纳税收入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查相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的规定,为了简化工作程序,减轻社会组织的负担,合理调整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注册,共同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以公告形式发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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