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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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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XX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延期申请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建设单位不得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并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能源、生态、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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