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能源、生态、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相衔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旧的改建,应当合理控制土地使用强度,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后,对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30人已浏览
685人已浏览
2,457人已浏览
4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