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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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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省辖市的区所属乡、村庄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不隶属于乡、镇的村庄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产业发展、公益事业等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经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三)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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