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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索赔施工索赔成为承包工程管理中的一项专门内容,所以应提高业主和承包商对工程索赔的认识,加强对索赔理论和方法的研究,认真对待和搞好工程...
建设工程索赔依据为:建筑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增减补充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工程付款支付凭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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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设计方面引起的索赔 由于施工图纸中存在缺陷或错误,施工图与现场实际施工在地质、环境等方面的差异或是设计的图纸与规范要求不符,施工说明表达不严密,对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表示不清楚或工程量错误等诸多方面的遗漏和缺陷,造成返工。从而不可避免的产生如在工期、人工、材料等方面的索赔要求。 (二)合同签订不严密引起的索赔 合同是由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投标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等一系列的文件所组成的,经承发包双方依法签订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或不履行合同赋予的权力和义务。但由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复杂性和施工工期以及自然环境、气候、周期长等因素的限制,加上合同中用词严密性不强、文件之间的相互矛盾等,都有可能使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不能充分考虑和明确各种因素对工程建设的影响,从而引起施工索赔。 (三)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等条件的变化引起的索赔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对工期和造价影响很大,如地震、台风、战争、叛乱、放射性污染、核危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风险以及在施工中出现流沙泥、地质断层、天然溶洞、沉陷和地下文物或构筑物等地下不明障碍物,常常导致工程变更,引起施工索赔。如在挖方工程中由于发现地下构筑物和文物等,图纸上并未说明,确属施工单位难以合理预见的人为障碍,如处理则必然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施工单位即可提出索赔。 (四)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管理模式变化引起的索赔 当前的建筑市场,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有总包、分包、指定分包、劳务承包、设备、材料供应承包等一系列的承包方式,使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变得复杂和管理模式难度增大。当任何一个承包合同不能顺利履行或管理不善时,都会影响工程项目建设的工期、质量和数量,继而引发在工期、质量、数量和经济等方面的索赔。如设备、材料供应商不按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设计要求按时按质提供设备、材料,工程也就不能按业主的要求和设计的质量规格以及有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从而影响工程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最终导致业主、总包方、分包方、设备材料供应商相互间的索赔。
关于建筑工程的索赔法律法规有:《民法总则》、《合同法》、《建筑法》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各种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行业惯例,作为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民法总则》规定了违约与侵权的原则性规定。《合同法》不仅有原则性规定,而且《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则对违约导致的索赔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都是相当复杂的。承包商必须要有专人研读合同、管理合同,和整理合同条款中的索赔依据,并利用这些依据合法地开展施工索赔,获得该得的利益或减少损失。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因为合同不正确或者其他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整理工程索赔内容很重要。那么建筑工程理赔流程是怎样的呢?1、理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理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3、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14天内回复。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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