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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如果职工在发生事故后不辞职,那么大多数的赔偿都由劳动局出,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药费等。 但是如果职工辞职...
公司为员工申请的工伤认定,员工不愿意认定,公司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即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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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如果职工在发生事故后不辞职,那么大多数的赔偿都由劳动局出,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药费等。 但是如果职工辞职,则单位还要负担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这才是赔偿的主要方面,而且额度比较高。所以一般单位在员工不想继续干的时候,不同意工伤认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不愿意进工伤鉴定,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所以,企业可以停止支付该员工的工伤后续期间的工资(医疗期满后的工资),并且要求员工提供劳动,员工在没有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复的延长医疗期规定意见结果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将该员工作为事假或者是旷工处理。至于员工提供的病假单之类的,企业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视同医疗期已满为由,拒绝接受,迫使劳动者必须依法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或者是社保部门提出诉讼请求或者是企业也可以单方面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者建议先咨询劳动部门意见结果)
公司为员工申请的工伤认定,员工不愿意做工伤认定,公司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即可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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