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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修金都是承包人为了保证施工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一种担保。但是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⒈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情况下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⒉除此之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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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其中,关于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最先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已采用其他保证方式,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的规定,系之前《老办法》的原文规定。根据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主要有两种:(一)逐次扣留,即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次扣留;(二)一次性扣留,即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合同双方未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则适用第一种方式,即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这也是实践中发包人最经常采用的质保金扣留方式。但是,如果实践中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这一常规性的质保金扣留方式,将与《办法》中关于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发生冲突。从合法性考虑,今后发包人应尽量采用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保金的方式,或采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函的方式。
《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其中,关于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最先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已采用其他保证方式,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的规定,系之前《老办法》的原文规定。首先在以前我国工程质保金预留的款项不能够高于最后结算的款项的百分之五,但是7月1日开始执行的最新工程质保金的比例是不能够超过最后总结款的3%。也许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是不太清楚建议咨询律师。
1、工程质量预验收程序是检验批及分项工程质量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施工单位也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3、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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