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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可预留工程质保金吗

2021-09-29
《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其中,关于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最先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已采用其他保证方式,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的规定,系之前《老办法》的原文规定。首先在以前我国工程质保金预留的款项不能够高于最后结算的款项的百分之五,但是7月1日开始执行的最新工程质保金的比例是不能够超过最后总结款的3%。也许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是不太清楚建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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