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已付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怎么办

2021-09-29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指的是发包方在与承包单位约定工程质保金时,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的3%,超出部分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约定质保金的目的是为了在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能及时解决,是使得危害范围得到控制。若已经约定了保证金的,不得再行约定质保金。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