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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并基于该条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凡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1)对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并基于该条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凡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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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适用于离婚程序中,无过错方应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2、如果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胜诉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1、对于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之诉的,由于法院已履行告知义务,此时赔偿应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如果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日后再提的,法院将不予保护。 2、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 ( 1)可能是无过错方并不同意离婚,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应该允许其事后再提,只能在规定时间内(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 2)一审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赔偿的,到二审时看到可能判决离婚,所以二审时提出的,这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不同,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条件如下: 一、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是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二、有损害结果发生。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赔偿的前提条件,离婚损害主要有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方面。 三、过错方确实实施了过错行为。 四、双方是因为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 五、过错方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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