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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并基于该条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凡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离婚这种身份关系变更之诉而产生的给付之诉,二者不应分离开来。根据立法本意,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应与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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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笔者认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离婚这种身份关系变更之诉而产生的给付之诉,二者不应分离开来。根据立法本意,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应与的同时提出。《解释(一)》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出于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解释(一)》明确了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将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由于离婚诉讼个案错综复杂,《解释(一)》根据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人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规定:对于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之诉的,由于法院已履行告知义务,此时赔偿应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如果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日后再提的,法院将不予保护。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一种可能是无过错方并不同意离婚(在一审、二审中均如此),所以对其而言还未考虑到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赔偿请求的问题;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应该允许其事后再提,只能在规定时间内(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另一种可能是,一审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赔偿的,到二审时看到可能判决离婚,所以二审时提出的,这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不同,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同意离婚,但诉讼中始终未提的。由于也对其进行过告知,所以也可以视为其对权力行使的一种放弃,以后也不予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有两个时间限制,一是在离婚时提出,二是在离婚后的一年之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1、对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并基于该条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凡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不予受理。损害赔偿请求应当与离婚诉讼请求同时提出。这样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利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和保证判决得到执行。对于当事人不知道损害赔偿应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的,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了法院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的规定,以避免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未得到保护。2、对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为被告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应该允许其事后提起损害赔偿,但也不是无限期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另一种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赔偿的,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需要注意婚内损害赔偿不受保护。一方面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婚姻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婚姻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形,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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