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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节约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水资源节约利用政策、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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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取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取用水,并缴纳水资源费。但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家庭生活少量取水等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情形除外。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取水许可,自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水量。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水量。
市、县级市、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分解指标,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核定年度取用水计划并下达至取用水户。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再生水供水价格,鼓励再生水的利用,提高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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