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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截留、挪用。...
市、县级市、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分解指标,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水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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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截留、挪用。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节约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本条例所称水资源节约,是指采取科学合理的行政、经济、技术措施,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污水排放,杜绝水资源浪费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利用,是指采取科学技术手段,有效利用再生水(中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活动。
火电、化工、造纸、冶金、纺织、建材、食品等高耗水行业,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串联用水、中水回用、一水多用等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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