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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做出渎职行为致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是会构成犯罪的,可能会构成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 2、滥用职权罪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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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渎职和渎职罪不同,如果渎职情节和后果达不到立案标准,那么不构成犯罪,但是仍然存在渎职行为的,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 2、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最新渎职罪立案标准,即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是的。所谓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有可能成为渎职罪主犯的情况,第一,在渎职犯罪集团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按照自己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开展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组成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犯下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者没有教唆犯罪的,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因果关系认定难度大 1.原因行为即渎职行为,造成渎职案件中谁渎职认定难。渎职罪的因果关系是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原因行为本身就是渎职行为,而渎职行为和一般的危害行为相比,由于涉及到相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范围、不同工作人员的职务关系、相关嫌疑人的渎职程度以及渎职行为对危害结果产生的影响力大小等问题,导致对其认定有一定的难度。 2.案发原因多,责任分散,在认定责任人时存在难度。渎职案件由于其特殊性,案发的原因不如一般的刑事案件那样单一、便于确认。有的案件案发原因多,有时介入其他的人为因素或自然因素,从而导致责任分散,在认定责任人上存在很大的难度。另外,有些危害结果同渎职行为之间的间隔时间比较长,可能在几个月或者几年以后才会显现,这些都增大了渎职罪因果关系的认定难度。 (二)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损失难以认定 在学理上,根据“损失”是否可以用数量或者金钱的数额这一标准加以判断,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的“损失”分为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其中的非物质性损失,是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表现为非物质形态的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家政策、制度等不能有效维护、切实贯彻执行的一种状态。非物质性损失是不能用数量或者金钱的数额加以计算的,如何认定其达到立案标准,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同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累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行为人多次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但每一次所造成的损失都没有达到构罪的损失标准,但累计多次的损失则达到了构罪标准,对此类案件的行为人究竟能否按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还有待进一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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